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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杨庆巍与陈晓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巍,陈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杨庆巍。被申请人陈晓杰。因申请人杨庆巍与被申请人陈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杨庆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庆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晓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