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申请执行陈玉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陈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广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权,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清民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银行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玉权的存款48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