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唐实业有限公司、王道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良唐实业有限公司,王道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699号原告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建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瑛,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良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道堂,总经理。被告王道堂,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惠加,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道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2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