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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宋克伟盗窃罪,宋克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66号罪犯宋克伟,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甬北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克伟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31日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3年1月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截止2014年7月份,累计积分279分,折抵记功3次。总考核分309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宋克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