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董永稳、郑双双与潘亮、漆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稳,郑双双,潘亮,漆晓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董永稳,原告郑双双。被告潘亮。被告漆晓林。本院在审理董永稳、郑双双诉被告潘亮、漆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