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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董永稳、郑双双与潘亮、漆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稳,郑双双,潘亮,漆晓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董永稳,原告郑双双。被告潘亮。被告漆晓林。本院在审理董永稳、郑双双诉被告潘亮、漆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