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健健与曹继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健,曹继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赵健健,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继儒,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继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继儒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建借款330000元,案件受理费3236元,执行费4850元,共计338086元。但被执行人曹继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继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