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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1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殷宴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1580-3号原告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与西八路口南2公里路西沿街商业楼。被告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园区A路269号。被告孙瑞平。被告殷宴东,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园区A路2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平、殷宴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9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淄博明安科信息集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