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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纪某某被告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志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