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工人街10号。法定代表人焦杨,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62号宏丰苑小区11-3-602。法定代表人袁宗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钻石广场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上诉人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07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即使无理起诉上诉人,也应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追加上诉人为被告不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原审法院追加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志诚华府小区项目坐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