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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95号原告:曾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井研县三教乡。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三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赖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