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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成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