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蒲安君与郭子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安君,郭子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蒲安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子育,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剑阁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蒲安君申请执行郭子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子育于2015年2月9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阁县人民法院(2009)剑阁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