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翠艳与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艳,王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李翠艳。被告王占军(又名王战军)。原告李翠艳诉被告王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淑新独任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李翠艳承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馥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