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方民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吕某某、韩某某为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路成,胡士兰,李巍,杨尚华,高书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金初字第79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褚玉峰,男,汉族。被告李路成,男,汉族。被告胡士兰,女,汉族。被告李巍,男,汉族。被告杨尚华,男,汉族。被告高书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路成、胡士兰、李巍、杨尚华、高书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75元减半收取为3187.5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庆阳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包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