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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剑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剑阁县武连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阁县建筑工程公司,剑阁县武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赵学光,组长。被执行人剑阁县武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甫,镇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剑阁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剑阁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剑阁县武连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863.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武连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阁县人民法院(2002)剑阁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学斌代理审判员  蒲玉章代理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首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