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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某,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