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腾,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