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顾新军与王喜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军,王喜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顾新军,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喜中,男,5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军与被告王喜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顾新军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信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