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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板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彬与蔡士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蔡士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板民初��第328号原告王彬,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蔡士祥,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智,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蔡士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审 判 长  胡正义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 助理  薛 鹏书 记 员  夏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