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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及其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维吾尔语翻译人员塔西买买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指使他人驾驶藏匿有毒品海洛因的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的起亚牌轿车驶离上海,在经过江苏省太仓市、苏州市等地后又折回。同日9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S26沪常高速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车辆后备箱内的备胎内查获海洛因5块,净重1722.35克。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道口信息、毒品、轿车、备胎的照片和通行费、加油费的发票等,宣读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检验报告》、道口信息、《购车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人周某某、庞某、艾力•阿木提等的证言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运输毒品海洛因1722.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辩解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特征,建议法院给予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让艾力•阿木提驾驶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一辆藏有海洛因、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的起亚牌轿车,两人于2014年1月28日5时许经高速公路驶出上海前往外地,因迷路于同日9时40分许驶至S26沪常道口,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拦下检查。公安人员从该车后备厢中的备胎内查获海洛因5块,净重共1722.35克。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周某某(公安人员)证实,2014年1月28日9时40分许,其在沪常高速检查站进上海的道口执勤时,看见一辆未挂车牌、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的红色起亚牌轿车驶入收费口,就示意该车停车,并和同事上前检查。车上有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艾力•阿木提两名新疆男子,经信息比对,发现驾驶员艾力•阿木提有贩毒前科,遂对两人进行尿检。经对车辆检查,发现后备厢有两根撬棒,备胎钢圈上有撬痕。尿检结果显示两名男子的吗啡和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于是又对备胎进行拆解检查,发现内藏五块黄色包装的块状物,即将两人移交派出所。此外,周还看见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在留置室时身体发抖。证人庞某(公安人员)证实,2014年1月28日9时40分许,其在沪常高速检查站进上海的道口办公室执勤时,同事周某某将拦下的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上两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艾力•阿木提的身份证件,拿到办公室通过电脑比对信息,发现其中的驾驶员艾力•阿木提有贩毒前科。两人随即被带到留置室进行尿检。庞和同事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备胎有问题。稍后,尿检结果显示两人的吗啡和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公安人员就对备胎进行拆解检查,发现内藏五块黄色包装的块状物,遂将两人交派出所。庞还证实,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被带到留置室时身体有点发抖。证人项军、王坚(均为社保队员)的证言亦印证了证人庞某、周某某的证言内容。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人员陈江涛、张博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公安人员经对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的红色起亚牌轿车检查,发现后备厢有撬棒两根,备胎轮毂上有撬痕,随后又从备胎内查获5块黄色包装疑似毒品的方形物体,经秤重每块约350克。前述轿车及5块方形物体均被扣押。上述黄色包装物,包有两层黄色胶带,内为一块用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体。在其中一块的内层黄色胶带表面,用粉末法显现(磁性粉),照相法提取指纹一枚。从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随身物品中扣押DRAGONFLY手机一部(含SIM卡一张,号码为XXXXXXXXXXX)。上述轿车、备胎、黄色包装物、手机的照片当庭经被告人辨认、确认。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证实,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的五块白色块状物净重1722.3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2.86%。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手印鉴定书》证实,上述一块块状物的黄色包装表面提取的指纹,系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的右手中指所留。5、公安机关提供的附有照片的道口信息证实,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的红色起亚牌轿车,于2014年1月28日5时6分经过洋桥道口出上海,当日9时43分经S26沪常道口进上海。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5时46分许,曾某某在太仓市太仓港浮桥北入口收费站工作时,有两名新疆男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起亚牌轿车经过其道口,领取收费卡,驾驶员问曾某某乌鲁木齐怎么走,听指点后驶离。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艾力•阿木提,在起亚牌轿车内前排查获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五张及中石化加油站加油费发票一张。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五张、加油费发票一张记载,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28日6时24分、6时41分、7时24分、8时08分、9时44分,收费站名称分别为:浮桥北-竹行、竹行-小海、小海-太仓主线、双凤-岳王、岳王-淀山湖;加油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8时43分,加油站为苏州绕城高速阳澄湖北。上述道口信息照片、发票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6、证人艾力•阿木提证实,2014年1月26日,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让艾力•阿木提帮忙开车去兰州。28日5时许,两人一起到芷江西路巴楚餐厅旁一条马路,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打开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门,将车钥匙交给艾力•阿木提。艾力•阿木提就驾车前往兰州,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坐在副驾驶位,让艾力•阿木提跟据导航驾驶。车上了高速公路,艾力•阿木提曾在一个收费口向收费人员问路,还在加油站加过油,后来跟着导航开着开着又开回了上海,开到一个检查站被警察拦下,警察说在车上备胎内查出5块海洛因。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购得红色起亚牌轿车,车架号LJDHAA124AXXXXXXX,发动机号AW081048,原车主万莉娜,原牌号苏JEXX**,转移登记日期2014年1月23日。证人XX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购车协议》证实,2014年1月23日,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与他人在XX路经营的二手车商店,买走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该车车架号006776,发动机号081048,原车主万莉娜,原牌号苏JEXX**。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共付车款6.2万元,所留手机号为XXXXXXXXXXX。8、《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吗啡、甲基苯丙胺呈阳性。9、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当庭供述,其为了回家乡做生意,和一个认识七八个月的朋友克力木一起到二手车市场花6.2万元买了辆二手车,其中2.9万元是向克力木借的。买车次日,克力木让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带毒品,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看过毒品,是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方块,也碰过一块外包装,但没同意帮他带。2014年1月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与在同一家饭店打工的艾力•阿木提认识,因为他有驾驶证,所以在1月26日叫他帮忙开车回巴楚,支付三千元。艾力•阿木提开始没答应,后来同意了。1月28日凌晨,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和艾力•阿木提开车出发,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加过油,因为迷路艾力•阿木提问过路,后来不知开到哪里,在道口检查站被警察抓住,车上被查获毒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运输海洛因一千七百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毒品是从被告人自己车辆的备胎内查获,又在毒品的内层包装上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故对被告人否认明知车上有毒品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吾斯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征宇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