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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吴延进、执行人朱传勇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人吴延进,执行人朱传勇,执行人吴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告执行人吴延进,农民。被告执行人朱传勇,农民。被告执行人吴延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郓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延进、朱传勇、吴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延进、朱传勇、吴延军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