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翠屏行初字第1号原告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龙头镇龙华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忠彬。委托代理人陈德银,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西段人力资源市场。法定代表人聂洪康,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闯,市人社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志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程龙斌,宜宾市翠屏区李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月2日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洪审 判 员 颜蕾人民陪审员 袁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