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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曾银鹏与林妹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银鹏;林妹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曾银鹏,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卜祥伟、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妹凤,女,1975男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银鹏与被告林妹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银鹏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银鹏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银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为人民币12.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35元,合计人民币1147.50,由原告曾银鹏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江林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