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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稻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象全与高玉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象全,高玉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稻民初字第431号原告赵象全。被告高玉卓。原告赵象全诉被告高玉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象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玉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象全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寿光市金海花园处做绿化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100元,按月支付。从2012年2月份到10月份,原告共工作15天,工资为1500元。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直到2013年1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00元。被告高玉卓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10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寿光市金海花园小区绿化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1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500元,其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赵象全15天,工资15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寿光市金海花园小区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出具欠款证明条后,双方就劳动报酬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条向其追要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玉卓支付原告赵象全劳动报酬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云涛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树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