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有延与崔洪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延,崔洪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许有延,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崔洪年,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商河县。许有延与崔洪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洪年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有延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洪年外出下落不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洪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人许有延如发现被执行人崔洪年有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