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英挺诉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17号原告李英挺,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子清,男,陕西省林业厅干部。被告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甲字50号九州花园4幢2单元9层20902室号。法定代表人田亚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男,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段强,男,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李英挺诉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英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淑香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