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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汾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太原市尖草坪区汾东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刘玉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汾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南固碾村。法定代表人闫丽清,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汾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