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志锋与吕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锋,吕正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赵志锋,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正锋,农民。原告赵志锋与被告吕正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依法准予原告赵志锋免交。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舒 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