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系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公司登记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302室)二手车部经理,主要负责二手车部门团队组建及日常业务拓展、管理。2014年3月初至5月底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志远公司二手车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自己的业务虚构成志远公司合作人虞某和蓝真的业务(志远公司对该二人介绍的业务支付业务合作费)。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单位志远公司申请,让其向虞某和蓝真支付业务合作费共计人民币46950元。待被害单位志远公司将该款分别汇到蓝真和虞某的账户后,被告人陈某让蓝真和虞某分别将款项汇到其妻子金某的账户,后取出并用于个人消费。同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园路30号乐富智汇园12幢1601室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向被害单位志远公司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469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孙军的陈述、证人虞某、蓝真、金某、王美娟的证言、劳动某、任某、工资清单、公某、二手车业务联系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表示认罪,退出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5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少丽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哲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