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炳荣与吴雪贤、姚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荣,吴雪贤,姚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李炳荣,身份证号码:3307021956********。被执行人吴雪贤,身份证号码:3307211966********。被执行人姚岚,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申请执行人李炳荣与被执行人吴雪贤、姚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