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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石泉与罗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罗前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石泉,男,193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段炼,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前斌,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高易,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诉被告罗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