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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吴生广与李训来、李观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广,李训来,李观霞,李红,李达,张明莲,赵荣田,吴生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166-1号申请人吴生广,;。被执行人李训来,;。被执行人李观霞,;。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李达,;。被执行人张明莲,;。被执行人赵荣田,;。被执行人吴生好,;。申请人吴生广与被执行人李训来、李观霞、李红、李达、张明莲、赵荣田、吴生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741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汤茂忠审判员  董延磊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