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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军与吴军、臧颖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军,臧颖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2号楼218号。法定代表人徐静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居民。被告臧颖慧,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军、臧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