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军与吴军、臧颖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军,臧颖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市场2号楼218号。法定代表人徐静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军,居民。被告臧颖慧,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军、臧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治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