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7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7618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盛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楠,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民,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丁兵,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