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黄李村自己家中及商店内开设赌场,纠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在五六个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十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黄李村自己家商店内开设赌场,纠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参与赌博人数在五六个人以上,聚众赌博赌资达十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从中抽头渔利二万元。本案由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而案发。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发后,参与赌博的人员张某乙、李某、阚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对被告人黄某及参赌人员持有的赌资和赌具进行查扣的事实。(三)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涉嫌犯罪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追缴。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商店参与赌博很多次,参赌人员都是黄某召集的,就是用扑克牌推牌九,黄某组织人员赌博有五六年了,不管有没有钱都能到黄某家赌博,问黄某借多少钱黄某都借,但要收取百分之十的利息,每次赌博只要够四个人就行,从2014年年前到案发期间,黄某至少组织了三十场左右,共抽头盈利四五万元。2014年3月19日晚上,他和阚某、李某、张某乙在黄某商店赌博,后来都被公安机关抓获了。(二)证人阚某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家商店参与赌博多次,都是黄某组织的。开始几次他和村里的几个男女一起炸金花,后来几次开始用扑克牌推牌九。2014年3月18日晚上,他带了1300元钱输完了,又借黄某1700元钱,后来也输完了,共计输了3000元,整场输赢13000元。2014年3月19日晚上,他和张某甲、李某、张某乙在黄某家商店推牌九,当时他带了500块钱,后来又借黄某1000元钱,正在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住了。(三)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家商店参与赌博九次左右,每次都是黄某组织的赌局并提供的赌具,就是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最后一次2014年3月19日晚上,他和张某甲,阚某,李某在黄某的商店里赌博,黄某获利多少钱他不知道。在赌场上黄某也对外借钱,每借1000元,黄某实际只给借钱的人950元,正常每次平均有五六个人。(四)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家商店参与赌博三次左右,黄某共组织过二十多次赌局,是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正常每次有五六个人,在赌场上黄某也对外借钱,每借1000元,黄某实际只给借钱的人950元。最后一次是2014年3月19日晚上,他和张某甲、阚某、张某乙在黄某的商店里赌博时被抓住了。(五)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家商店参与赌博两次,是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正常每次有五六个人,从2014年春节到案发期间,黄某共组织三十多次赌博,每场赌博放爪子钱和抽水至少获利600元以上,总共获利一二万元左右。(六)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黄某家参与过两次赌博,是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场所在黄某开的商店里面。第一次是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当时赌场赌资有一万五千元左右,他带的一千六七百块钱输完后,向黄某借了二千元后来也输完了,黄某每借1000元,实际只给950元,包括50元的爪子钱,然后就是每一锅结锅时抽五十块钱或一百块钱水钱,黄某收费用加上放爪子钱共有七八百块。第二次是2014年3月18日晚上,也是在黄某家商店里,参加赌博的有他和黄某、张某甲、张某乙,当时赌资有一万块钱左右,黄某借给张某乙两千块钱,收了100元爪子钱,这一场黄某抽水五百块钱左右。2014年黄某组织赌博二三十场左右,每场黄某放爪子和抽头获利约600多块钱,共获利一二万元左右。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称从2014年1月底至2014年3月19日,他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黄李村自己商店内开设赌场,都是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到他家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他共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参与赌博的人数在五六个人,赌资十万余元,他从中抽头渔利二万元。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而案发。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该款已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徐保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