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建森与张利彬、王桂凤、宋华、郑瑶、福建省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森,张利彬,王桂凤,宋华,郑瑶,福建省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蔡建森,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张利彬,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王桂凤,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宋华,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郑瑶,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福建省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利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森与被告张利彬、王桂凤、宋华、郑瑶、福建省拓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利彬所有的房产,并提供保证金1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建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利彬所有的址在晋江市罗山的房产,保全价值以4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