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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小虎与刘庆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虎,刘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虎,男。被执行人刘庆安,男。申请执行人朱小虎与刘庆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庆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党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庆安支付工程款共计37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460元。申请执行人朱小虎与被执行人刘庆安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庆安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朱小虎支付30000元,剩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朱小虎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费46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