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广西××作物研究所研究人员。被执行人李某,交通××职员。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所有的147254.2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