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兰芬等与杜雄、王永平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芬,毕志兰,张兰英,张兴明,杜雄,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兰芬,女,1969年3月2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申请人:毕志兰,女,1945年5月1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申请人:张兰英,女,1953年4月1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申请人:张兴明,男,1955年10月1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申请人:杜雄,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被申请人:王永平,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泸西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申请人张兰芬、毕志兰、张兰英、张兴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永平所有的云AX**号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永平所有的云AV93**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