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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有系列案件在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为便于本案尽快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花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戚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