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建龙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05号罪犯马建龙,男,回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43.08元。刑期自2008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11年、2013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现刑期止日2018年9月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马建龙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马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3年3月、9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二次,并于2014年1月、4月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建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建龙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