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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望转建与付小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68号原告望转建,男,汉族,1959年生,农民,住卢氏县。被告付小增,男,汉族,1974年生,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望转建诉被告付小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望转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望转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望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望转建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