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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奔,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军阳,男,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琼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原告郑州商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