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孙X法定代理人周XX(孙X母亲)被执行人孙XX申请执行人孙X与被执行人孙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3)丹安民权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XX给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24个月,每月150元,共计3600元抚养费。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XX已向本院交付3600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孙X的法定代理人周XX领取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丹安民权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孙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