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贾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2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楠,女,1990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楠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贾楠向一审法院诉称,贾楠于2013年9月17日向市国土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关于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项目E、F、G、H四个地块,请贵局公开2005年该土地四个地块的现状图和2010年变更后土地现状图”的政府信息。2013年10月21日,贾楠收到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3)第52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贾楠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2月7日,贾楠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字[2013]8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贾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2013)第52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判令市国土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市国土局对贾楠2013年9月17日提出的公开“关于小红门乡北区住宅二期项目E、F、G、H四个地块,请贵局公开2005年该土地四个地块的现状图和2010年变更后土地现状图”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贾楠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贾楠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贾楠的起诉。贾楠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诉市国土局政府信息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贾楠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贾楠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贾楠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贾楠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天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子枫书记员马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