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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秦某。被告徐某。原告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1994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足一个月便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年××月生一女徐欢,××××年××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酗酒甚至殴打原告,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改正错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后不久后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次年6月生一女徐欢,现已独立生活。××××年××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婚姻,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现产生矛盾的原因也仅为生活琐事,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