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镇分公司、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纪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镇分公司,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纪治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军,男,住山西省天镇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成,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镇分公司,地址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西门外。公司负责人王其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振宏,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地址大同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A座5层。委托代理人李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治国,男,山西省天镇县人。委托代理人武振春,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镇分公司、被告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被告纪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原告王军负责承担。审 判 长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孟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玉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