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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