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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9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潘灿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灿民,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12-4号申请执行人潘灿民,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表人李永昌。申请执行人潘灿民与被执行人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裁定追加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948.07元,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