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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平山县金水家园饮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7号原告李新军,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平山县城。被告平山县金水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书,经理。住址:平山金水家园车库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诉平山县金水家园饮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新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源:百度“”